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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水太深?驾校宣传单涉及虚假宣传吗?

时间:2020-05-14 来源:

原创 黄埔法院 黄埔法院


法院会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吗?

一级法官 李娜

驳回小张所有诉讼请求

埔法课堂

原告小张和被告驾校之间签订《广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原告已经足额交付了培训费,被告应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提供的服务内容是否存在欺诈。现原告以被告的宣传单中所载内容为由主张被告对消费者存在欺诈并要求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进行相应赔偿。

首先,需要对被告的宣传单进行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的宣传单作为商业广告实际上属于要约邀请,其内容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以原被告之间的《广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议》的内容为准。被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服务,原告也认可被告并无违约行为。

其次,被告对宣传单上的内容作了合理解释,并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培训条件,但不一定每个学员均适用,还得看具体情况而定,原告提出被告应提供培训和考试的全程接送以及空调练车等要求脱离实际情况,且协议中明确约定科一科二科三各免一次补考费,对于原告认为根据宣传单内容应包所有补考费而主张被告欺诈,该理由不成立。再次,原告主张被告曾承诺最迟一年内能拿到驾驶证,并且周一至周日皆可预约学习,教练带的学员少,练车时间多等等,原告并未举证证实,且根据合同内容可知,练车时间有赖于原被告双方的配合,即使原告练车时间不足也不能单方面归责于被告。

综上,被告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小张要求驾校因欺诈而赔偿三倍培训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的相应诉请,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依法有权主张赔偿,但是,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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