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是驾校的学员,刘某是驾校聘请的教练,驾校安排教练刘某负责教导李某驾照考试“科目三”的训练。在训练的过程中,教练刘某因有私事需要先去处理,便安排学员李某自行在驾校训练场上练习“科目三”,李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操作失误,将训练场上的一个学员撞伤,责任该由谁承担?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学员在练车过程中所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教练刘某承担,但是刘某是驾校聘请的员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综上,伤者的损失应由教练刘某和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