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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造假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7-07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造假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交通运输厅 | 发布日期 :2020-07-07 17:04:29

各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驾驶培训监管服务系统使用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过程监管,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现就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时造假行为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区要通过自治区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处理学员预警记录,同时对平台判定为合格学员的电子教学日志及明细情况等要纳入双随机一公开范畴,要推进落实随机抽查,具体内容包括车辆运行轨迹、学员培训过程照片、教练员培训过程照片、分钟培训记录等。发现异常数据信息,要及时记录在册,向驾校和计时培训运营商核实情况,并视情况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实地核查。

各地区要指定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强抽查工作。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天至少抽查10%学员的电子教学日志;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每个县(市、区)每天至少抽查5%学员的电子教学日志。自治区运管局将不定期对全区各地驾校学员的电子教学日志进行抽查,建立系统判定为主、人工判定为辅的驾培动态监管长效机制。

二、落实违规行为严管重罚

各地区要督促驾校切实加强培训过程管理,规范教练员行为,预防和严厉打击教练员指使或配合学员停车空刷学时、电子围栏外打卡上传数据、伪造教练车GPS轨迹、乘坐副驾或后排打卡、利用视频设备上传伪造图像数据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具体如下:

(一)一个诚信考核周期内,驾校首次被查处的虚假学员学时应按无效处理,并责令驾校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暂停违规教练车、教练员计时终端数据上传及备案,并不予办理转籍,驾校当年质量信誉考核扣200分。

(二)一个诚信考核周期内,驾校两次(包括连续两次或累计两次)被查处的虚假学员学时应按无效处理,并责令驾校开展为期6个月的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暂停违规教练车、教练员计时终端数据上传及备案,并不予办理转籍,驾校当年质量信誉考核扣400分。

(三)一个诚信考核周期内,驾校三次(包括连续三次或累计三次)被查处的虚假学员学时应按无效处理,并责令驾校开展为期12个月的整改工作,整改期间暂停违规教练车、教练员计时终端数据上传及备案,并不予办理转籍,驾校当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如驾校发生三次(包括连续三次或累计三次)以上(含)类似违规情况,且拒不整改的,应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抄告同级公安交警部门。

如计时培训设备运营商放任或伙同驾校进行数据造假,经查实后,驾校属地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向自治区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提出书面申请,关闭相关数据传输接口,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及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驾校限期选择其它符合国家标准的计时培训设备运营商。

三、强化违规行为处置监督

旗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查处辖区内驾校学时造假行为,并将相关查处情况按季度报送所在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其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运管局。各盟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学时造假情况的监督查处力度,对查处不力的单位,应及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抄告其属地公安交警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确保相关工作的执行力度。自治区运管局将通过互联网、微信等形式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区驾校学时造假查处情况,全面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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