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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 |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0-04-16 来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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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好教练加油,为好驾校点赞。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驶培训分会全力为驾校、为教练、为学员提供驾驶考培资讯,分享成功经验,传递更多正能量。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通知》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和要求的实际举措。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88号文”)明确要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驾驶培训考试改革工作并于2018年底完成。广东省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7月下发了《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16〕77号)。2018年8月8日省政府第十三届17次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底前完成驾驶培训监管平台与公安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

      二是加快推进驾驶培训全国“一张网”建设、实现行业有效监管、便利群众考领驾驶证的现实需求。2019年1月24日,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进省级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联网对接的通知》(粤交运〔2019〕319号),打通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2019年4月1日起,全省已经全面推广应用全国统一标准的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并建立了全省驾驶培训监管平台(含地市、区县用户端,以下简称“培训监管平台”),实现全省驾驶培训“一张网”。全省培训监管平台与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警服务平台”)实现联网对接,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督机制基本形成。

      三是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培训监管机制的迫切需要。按照国办发88号文要求,驾驶培训考试改革过程中要健全驾驶培训监督机制,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通知》是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有关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广东省驾培监管机制的具体措施,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

 

二、《通知》制定的目标和任务是什么?

      《通知》的印发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完善培训考试联合监管体制;有效解决当前部分驾培机构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伪造上传虚假学时等培训记录、不按《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规定完成培训业务、超培训能力招生等驾驶培训行业中不便利、不规范、不合理、不透明等问题;维护学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强化学员安全文明意识培养,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三、属于我省驾培机构培训的学员,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是如何进行培训学时核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6〕128号)明确规定: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配套的《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规定,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车辆管理所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其培训情况。

      《通知》第一部分“完善联网对接,确保培训考试有效衔接”中明确,除公安部规定可直接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详情见后)之外,属于我省驾培机构培训的学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学员培训信息,并将审核通过的学员培训信息通过培训监管平台实时共享至交警服务平台,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学员的预约考试申请时应通过交警服务平台核查学员培训情况。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以下七种情形可以直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1.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的;2.原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的;3.原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的;4.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的;5.原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的,但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除外;6.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7.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

 

四、《通知》如何贯彻落实“放管服”政策,提升驾驶培训便民利民水平?

      答:(一)严格执行“放管服”政策。《通知》出台后,培训监管平台主要是依托信息化监测、大数据分析手段强化全流程监管,弥补传统监管方式的不足,提高监管效能,计算机评判仅供参考,并不改变现行行业监管的职责边界和规则。地级市及以下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法定权力,履行法定义务。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驾培机构的许可及其“人、车、场”等信息的录入和审核职责,对疑似虚假学时可启动人工审核流程。

      (二)正规驾校培训学时全省互认,异地分段培训更灵活,学车可以不用“从一而终”。在机动车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未实现数据共享、培训考试未实现有效衔接之前,群众在完成部分驾驶培训之后,由于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需要到外地居住。原已完成的培训记录无法转移、共享,在新居住地重新培训学习,或者专程返回原地继续培训、考试,多次往返奔波,十分不便。

      为方便在户籍地以外地方生活、工作、学习的人员异地继续进行驾驶培训,《通知》出台后,培训记录全省范围内实现共享。属于我省驾培机构培训的学员,在省内各个地市任一家驾校的培训学时记录均可实时上传至培训监管平台。在户籍地以外地方生活、工作、学习的人员,此前在原居住地的培训记录全部有效,异地约考无影响,极大方便了学员继续学驾、顺利考证,避免两地多次往返、重复培训。

      (三)实时查询培训记录,培训记录透明公开,了如指掌。此前,学员的培训学时、培训记录无法记录,学员无法及时掌握。培训监管平台与交警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后,培训学时透明公开,学员可登录广东省驾驶培训公众服务网(网址:http://jpfw.gdcd.gov.cn/)查询各科目培训学时数量,有效学时推送至交警服务平台等情况。学员对学时审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在线申诉。

      (四)驾驶培训行业信息公开,实时查询驾培机构、教练员、教练车等信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部分未经过许可的“网络招生中介”发布虚假广告,低价招揽学员,经常出现学员已缴纳培训学费,却无法正常培训的乱象。

为解决驾培行业驾培机构、教练员等信息不透明等问题,《通知》围绕“放管服”政策要求,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公布驾培机构培训能力、培训质量、考场信息和考试能力等情况,引导学员选择有资质、有能力的驾培机构进行培训、到考试能力充足的考场参加考试。《通知》出台后,学员可登录广东省驾驶培训公众服务网(网址:http://jpfw.gdcd.gov.cn/)查询到的经备案的正规驾培机构、备案的教练员、备案的教练车等信息。

      (五)以人为本,学员合法权益保护更加到位。《通知》强调: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培训考试供给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不断满足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交通运输部门应鼓励驾培机构推广使用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化合同文本,明确学员和驾培机构双方权利义务,畅通退费渠道,确保驾培机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五、对于省外转入学员的培训信息,我省各市主管部门应如何进行有效核查呢?

      为更好地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确保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政策在我省顺利落地实施,《通知》第一部分“完善联网对接,确保培训考试有效衔接”指出,待全国培训信息“一张网”建成后再全面启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学员的培训信息核查工作。在此之前转入我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学员,申报已完成培训的,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可按规定直接受理该学员的预约考试申请;仍需在我省驾培机构继续学驾的,驾培机构应将学员信息录入培训监管平台,学员后续培训信息按照我省驾培机构培训学员核查机制执行。

 

六、《通知》是如何核定驾培机构的招生总量,保障学员合法权益的?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明确规定:要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根据《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要求核定其培训能力,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强化培训和考试质量监督。

      广东省属于人口大省、经济大省,汽车保有量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需求量大、在培学员人数多,省内各市驾培机构和教练车数量分布不平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一些驾培机构存在钻监管漏洞和法律空白牟利、超培训能力违规招生、利用“网络招生中介”低价招揽大量学员等乱象,导致学员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保障。

      对此,《通知》第二部分“坚持便民利民,保障学员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能力核定驾培机构招生数量,监督驾培机构按培训能力招收学员,每月将各驾培机构在培人数和年度空余培训能力通报给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将每月各驾培机构受理人数通报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防止驾培机构超能力招生损害学员培训权益。

      鉴于当前我省各地市实际驾培机构数量和驾驶培训场地面积等因素存在较大差异,各地驾培机构年单车最大招生培训量也存在较大不同,具体数值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等有关文件规定,综合辖区内各驾培机构的诚信评价、服务质量、考试合格率等实际情况科学设置。

 

七、关于驾培机构监管、教练员队伍管理,此次《通知》有何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严格违规培训考试责任追究,对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的驾驶培训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停其培训工作。对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到外地招揽学员,以及存在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钱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整顿不到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职责和规定给予暂停业务办理等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在第三部分对加强联合监管、规范培训行为等方面作了硬性要求,明确指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教练员队伍管理,对于部分教练员职业素质较低、服务质量差、教学水平不高、违法违规教学等现象,各地要利用好驾驶培训监管平台的黑名单模块,完善诚信监管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厉打击驾培机构伪造培训信息、上传虚假培训记录、不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场地培训等违规行为;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计时培训系统、培训质量和服务质量低、缩短培训学时及减少培训项目的驾培机构,交通运输部门应暂停其培训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和规定给予暂停业务办理等相应处理。

 

八、《通知》对驾培行业收费行为如何进行规制

      《通知》第四部分对收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指出:驾培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不得额外收取培训信息卡费、结业证书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代收代缴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

      《通知》强调: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为其它部门、单位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把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进考场训练并收取训练费、服务费等费用。

      《通知》出台后,学员如若发现教练员、驾培机构仍存在违规收费问题的,可登录广东省驾驶培训公众服务网(网址:http://jpfw.gdcd.gov.cn/)进行投诉举报,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员,确保学员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便民利民措施落实到位。

 

九、《通知》如何应对驾培行业出现的行业新问题和群众新需求?

      《通知》第五部分对加强信息通报、维护行业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定期会商和联合调研机制,研究、解决驾驶培训考试联合监管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方便群众,又要维护行业正常秩序,整治行业乱象,杜绝“网络中介”倒卖学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业务以及教练员非法从事教学等违规违法行为;通过明查暗访、网上巡查和异常数据分析等综合措施加强重点研判,从中发现异常问题,完善相应管理措施,维护全省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十、《通知》制定依据和参考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12月15日第29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7.《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8.《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6号,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9.《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

      11.《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公交管〔2012〕77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

      13.《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

      14.《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1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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